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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流动人员在当地缴费5年退休可享医保

编辑:成都惠泽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时间:2018/06/26
日前,天津市制定了《关于做好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关系的转移接续做出最新规定:今后,凡流动就业人员在天津市用人单位就业,只要缴费期满五年并符合相关条件,退休后即可在天津市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通知》要求,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人员在天津市用人单位就业的,按照天津市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本人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流动就业人员在2001年10月以前,在原就业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视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流动就业人员在2001年11月以后,在原就业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视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流动就业人员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男应满25年、女应满20年,并且在天津市实际缴费应满5年,退休后可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申请转出医疗保险关系的,社保经办机构应依据其转移申请出具参保凭证。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通过经办机构转移。因故无法划转的,可根据本人申请,将个人账户资金清算给本人。跨统筹地区流动到天津市就业的人员,参加天津市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或农民工工伤医疗综合保险的,如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余额,在办理转入手续后,可将个人账户资金清算给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