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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可以转移接续

编辑:成都惠泽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字号:
摘要:焦作市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可以转移接续
今年1月中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消息发出后,40岁的霍金荣迫切地想知道焦作市什么时候实行“医保关系流转接续”。两年前,霍金荣从修武县调到市区工作后,医疗保险关系还留在修武县。因此,身体不好的她一旦住院,还要将病历资料送到修武县去报销,非常麻烦。

日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三部门转发《河南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专辑接续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我市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也可以转移接续。

《试行办法》规定,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按照现行相应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待遇。各地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参保、参合障碍。

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流动就业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愿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也可以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全市各统筹区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在就业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由于劳动关系终止或其他原因中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农村户籍人员,可凭就业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向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申请,按当地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指出,根据此规定,以前有关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和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规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均废止。

《试行办法》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新就业地有接收单位的,由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新就业单位所在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终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医保关系的,在转出地和转入地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合)人员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达到转入地缴费年限规定标准的,退休后可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流动人员转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计算办法,按转入地规定执行。

转移接续后按转入地规定享受待遇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合)人员转入新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并缴纳医疗保险费后,按规定享受转入地的医疗保险待遇,停止在转出地的医疗保障待遇。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从接续医疗保障关系开始,缴纳当年剩余月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合)费,享受相应待遇。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合)人员在两种制度之间或跨统筹地区转移医疗保障关系的,享受转出地医疗保障待遇至当年底为止,并按转入地规定办理下年度接续参保(合)缴费手续,享受相应待遇。

个人账户随关系划转

流动就业的参保(合)人员转移医疗保障关系,建立个人账户的,原则上个人账户随关系划转。不能划转的,可一次性发给本人。

退休人员一般不再转移

《试行办法》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除随用人单位及在职职工成建制转移医保关系外,不再转移医疗保险参保关系。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下发的《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随新就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以下流程:

本人或新就业地用人单位到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①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与原参保地经办机构联系,生成并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

②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核对有关信息后,将参保者的参保凭证及相关信息送给新就业地经办机构;有个人账户的,办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手续。同时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③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凭证和个人账户余额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信息、将个人账户余额计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等工作,并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④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无接收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这样办理:

流动前由本人或原就业单位到原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凭证,填写《申请表》并终止参保人员在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①参保人员应在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手续,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参保规定的,应按规定尽快为申请人办理参保手续,同时向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

②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将参保人员的信息送给新就业地经办机构。

③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凭证及相关信息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更新,并将办结情况通知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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